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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方仅持有欠条起诉遭驳回?

发布日期:2018-03-29 点击: 【字体: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被告陈某向原告梁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梁某现金陆拾万元正,待工程第一笔款到账支付”。2017年1月,原告持上述欠条起诉来院,称被告向其借600000元,请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

 

     【代理过程】

        梁某被起诉之后,觉得原告的起诉与事实不符。于是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律师经过与梁某详细沟通案情后,发现原告起诉的借款关系根本不成立,于是和梁某讲解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梁某当场办理了委托手续。

 

     【庭审现场】

       庭审中,原告、梁某、双方的律师均到庭参与了诉讼。原告当庭提交了欠条的原件并借此主张借款关系的存在,梁某进过庭前与律师的充分沟通,当庭认可了欠条的真实性,但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供大量证据,律师进一步通过这些证据证明原告并未向被告梁某实际支付过欠条中的600000元,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份欠条实为从原告处承包工程向原告许诺的好处费,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全面、客观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后,综合认定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通常被认为是较为简单的一类案件,曾经“借条”、“欠条”、“收条”等均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扎实证据。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虚假的民间借贷或者不合法的借贷关系,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一般会全面、客观的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但是如果说服法官采纳自己这方的证据及观点是需要熟练的诉讼经验和技巧,所以聘请一位负责人、有经验的律师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律师根据证据阐明事实,让法院能够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实,如原告坚持不变更相应诉讼请求或者在起诉的时候不预判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可能,则非常可能被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所以,请对律师对维护合法权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