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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达七级伤残,仅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发布日期:2017-01-17 点击: 【字体:
【案号】(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774号刑事判决
【辩护人】黄 向 律师(曹某辩护人)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黄某因曹某与黄某的女朋友在手机QQ上聊天产生纠纷,双方通过手机相互对骂,进而相约在佛山市禅城区镇安公园见面,后各自纠集人员前往见面地点。被告人曹某见己方人员曹某、周某玉(均另案处理)等人被被告人黄某一方追赶,遂持棍伙同徐某(另案处理)等人追打对方人员。当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曹某又伙同曹某、周某玉、徐某等人在镇安市场家馨百货商场门外用拳脚殴打被告人黄某一方。23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伙同“阿亮”、“标哥”(均另案处理)持刀在镇安市场艺剪坊美发店门外追砍被告人曹某一方,曹某、周某玉马上逃离现场,被告人曹某持刀伙同徐某与被告人黄某一方继续斗殴,致被告人曹某、黄某多处被砍伤。经鉴定,二人的损伤程度均属重伤,其中,被告人曹某左手掌部缺如,右手食指曲屈受限,伤残等级为五级;被告人黄某左腕关节活动严重受限,左手五指无法握拳,左尺桡骨远端骨折,伤残等级为七级。
【争议焦点】
 1、被告人曹某、黄某的过错程度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双方如何承担。2、能否与黄某家属达成谅解协议。
【律师辩论观点】
通过对证据的综合质证,辩护人为曹某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
   1、曹某并没有事先准备刀具或殴斗用的武器,没有暴力犯罪的事前准备;2.黄某不仅安排帮手,还准备了西瓜刀、关公刀等管制刀具;3.黄某先使用刀具攻击曹某等人;4.黄某家属已经谅解了曹某的行为,希望从轻处罚;5、曹某属于初犯、偶犯。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人曹某致人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告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曹建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