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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赌博发生斗殴,被告人致人轻伤,律师努力下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

发布日期:2017-05-30 点击: 【字体:
【案号】(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144号

【辩护人】黄 向 律师(卓某辩护人)


【基本案情】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卓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某厂宿舍内,与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因赌博发生争执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卓某某咬断被害人黄某某的左手拇指。后经法医检查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左手拇指缺少半个指节,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争议焦点】

        1、被害人黄某在本次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2、能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律师观点】
        通过对证据的综合质证,黄向律师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

        1、被害人黄某某在案件中存在过错;2.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被告人卓某某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黄某某对引发事件存在过错,本院对被告人卓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均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卓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