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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原告无证据证实有妨害行为的发生,律师请求法院驳回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7-01-17 点击: 【字体:
【案号】(2014)佛顺法陈民初字第32号
【代理律师】黄 向 律师(代理被告余桂某)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1日,原告林世某(LIMSEYOUNG)、案外人余光某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花卉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陈村花卉世界土地租用合同》,共同租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佛陈路花卉世界区域内第一期I区02号土地,租赁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止,租金按年计收。2013年7月之前的租金均以被告顺德蕙林公司的名义缴纳,并由该单位在场地实际经营。2012年4月14日,原告林世某(LIMSEYOUNG)与案外人余光某签订《花场过户转让协议》,拟将双方共同租用的土地转由原告林世某(LIMSEYOUNG)经营,之后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双方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现双方因履行《花场过户转让协议》产生的纠纷已由法院另案处理。原告林世某(LIMSEYOUNG)于2014年1月9日向法院递交诉状,提起对被告的诉讼。2014年2月6日,案外人余光某出具《说明》一份,载明其授权将涉案土地交由被告余桂美、顺德蕙林公司使用。庭审中,原告承认其曾在被告顺德蕙林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
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对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佛陈公路潭村路段花卉世界牡丹路29号I区02号场地所享有的使用权;2.两被告立即迁出并交还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佛陈公路潭村路段花卉世界牡丹路29号I区02号场地;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使用费17021元;4.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非法霸占场地所产生的损失人民币185980元[其中:原告被没收保证金1500万韩元(折合人民币85980元)以及原告向供货商赔偿人民币100000元违约金];5.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律师代理观点】
    本律师提出如下意见:根据法律的规定,排除妨害是指当他人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行为对权利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和妨碍,权利人有权请求消除障碍或侵害,使得权利恢复圆满状态。同时,权利人请求消除障碍或侵害应具备他人存在妨害其民事权益的行为和妨害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两个特点。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被告余桂某实施了妨害原告权利行使的行为,也并无证据证实在涉案场地进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是受被告余桂某的授意实施,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因此,请求法院全部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余桂某承担侵权后果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林世某(LIMSEYOUNG)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