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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双方在律师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

发布日期:2018-08-02 点击: 【字体: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于2008年相识,并与200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2小孩。随着小孩的出生,双方对生活理念、习惯、小孩的人生规划和照顾上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加上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越来越淡。双方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但因小孩抚养费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观点:

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一般以调解和好为主,通常只有在夫妻感情基础完全破裂且无挽回或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官才会判处离婚。本案中双方均有离婚意愿,但在财产、子女分割上存在严重分歧,因而无法协议离婚,故可以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结果:

本案庭审中,被告情绪十分的激动且思想偏激,经过法官、律师共同努力耐心沟通及调解下,双方同意离婚,调解约定原被告各自抚养一孩子,双方各自负担抚养费并各自享有探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