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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企业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7-01-17 点击: 【字体: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系华夏工艺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其与丈夫夏某(另案处理)共同经营该厂。自2011年年初开始,该厂长期拖欠工人工资。2011年9月初,袁某与夏某发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9月9日,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书,指令华夏工艺厂于9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同日,县人民法院对华夏工艺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9月21日,因袁某与夏某发未如期履行,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调查。10月8日,袁某到法院核对拖欠的工人工资情况。经法院判决和调解,华夏工艺厂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0270.52元。10月下旬,袁某再次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2012年1月15日,该案被移送至县公安局,并于次日被立刑事案件。1月19日,袁某自动到云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律师观点】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劳动者权利保护体系。通过刑法的强力介入,打击恶意欠薪,震慑无良雇主,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被告人袁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29万余元,且经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再次逃匿,改变联系方式,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案的审判明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罪要件,该罪主观方面应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拖欠的劳动报酬需达到数额较大,并要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前提,目的在于在加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了刑罚的过度干预,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院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9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袁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袁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袁某服判,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