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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员工起诉获赔约8万元

发布日期:2017-01-17 点击: 【字体:
【案号】(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185号
【代理律师】黄 向 律师(代理原告)
【基本案情】
张某在2012年9月11日入职阳光逸采公司,该公司没有与张某订立书名劳动合同,入职工作后公司亦没补办签订劳动合同的手续,一直以来该公司没有为张某购买社会保险。张某在2014年2月以阳光逸采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庭审过程中被告阳光逸采公司提供了履历表拟证明双方当事人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
【律师代理观点】
被告公司提供的履历表首先在内容上,双方当事人对于工资、期限、试用期等主要内容存在争议,该表显示,上述内容为公司方所填,且时间在张某2012年9月11日填表后时隔两天所填。阳光逸采公司称该些内容经与张某协商一致,但张某对此不予认可,阳光逸采公司不能就此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也无证据表明已将该履历表事后向张辉送达一份,故阳光逸采公司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履历表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仅是一份求职人员所填的履历表。综上,该履历表缺少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又不具备劳动合同形式,因此原审法院认为该履历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张某应获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61904.61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8690.26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作出如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高明阳光逸采涂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690.26元;二、被告佛山市高明阳光逸采涂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1904.61元;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