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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丈夫为他人债务做担保,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7-01-17 点击: 【字体:
【案号】(2016)粤0604民初3849号
【代理律师】黄 向 律师(代理被告)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唯美州公司于2013年6月2日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唯美州公司租用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某镇滩涂约10000平方米的土地,土地使用以生态旅游或休闲农业项目开发。协议签订后,被告唯美州公司将相应场地交付原告使用,原告亦即进场建设地上建筑物,并注册成立了辉少美食山庄开始经营。因涉案土地所在的佛山市禅城区某镇滩涂的土地为农用地,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多次向被告唯美州公司发出通知,认为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部份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停止或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2015年4月份,国土部门告知原告,其经营的辉少美食山庄所建的地上建筑物因无相关用地手续及报建手续须予以拆除。原告即委托江苏某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其经营的辉少美食山庄所建的地上建筑物进行价值评估,江苏某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书,确认原告经营的辉少美食山庄所建的地上建筑物在估价基准日2015年4月25日的公开市场价值为272.9万元。2015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唯美州公司、黄某签订了一份关于唯美州美食山庄因政府要求拆除事件的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唯美州公司、黄某对辉少美食山庄的拆除负责补偿方案为补偿90万元,黄某作为担保人对上述付款行为承担责任。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唯美州公司、黄某向原告支付了补偿款10万元。因原告未自行拆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2015年5月1日前以强拆方式将辉少美食山庄所建的地上建筑物拆除。被告唯美州公司、黄某期后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补偿款,原告经追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黄某配偶夏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代理观点】
1、唯美洲公司及黄某支付补偿款的责任是无法改变。
    2、因本案所涉债务虽发生在被告黄某、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务是被告唯美州公司在履行与原告所签订的租赁协议过程中,对原告被拆地上建筑物进行补偿而产生,被告黄某在后来的协商过程中自愿债务加入,被告黄某在这一行为中并未得享利益,亦更不可能将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故涉案债务应属被告黄某个人债务。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被告夏某不需要承担任何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