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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不服交警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复议无效后起诉,开庭审理后被告主动撤销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7-01-17 点击: 【字体:
【案号】(2014)佛城法行初字第136号
【代理人】廖黄鹏
【基本案情】
    原告因急事临时停车于某小区大门口非市政道路内,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执法警察当初对该车处以违章停车,并罚款200元的处罚。当事人仔细查看现场后认为该路段不属于市政道路,交警在该地方并无处罚权,遂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后维持原处罚后原告起诉至禅城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开庭主审法官的法律释明,被告交警部门经过考虑后决定撤销对原告的违章停车处罚,返还原告已缴纳的200元罚款,随后原告申请撤诉。
【律师代理观点】
    法无禁止即可为系法律对自然人的要求,法无规定不可为系法律对行政管理人员的根本要求。只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行政机关才有权利去行使,超过法律的规定而行使行政管理权均属于违法行为。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经法院释明后被告主动撤销行政处罚行为,因诉讼纠纷已解决,故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