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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公安鉴定货值市场价为377万余元,经过律师力争法院认定数额为95109元,一审法院采纳律师辩护观点,判处被告人缓刑

发布日期:2017-01-17 点击: 【字体:
【案号】(2016)粤0604刑初1807号
【辩护人】孟翔、廖黄鹏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主要从事服装加工生产,2016年2月开始,被告人杨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文庆路同和楼B座西侧七楼701经营佛山市***服饰有限公司。同年7月23至8月11日,被告人杨某接到客户邱某订单,以每件21元人民币的价格假冒某注册商标的衣服。杨某接单后购入布料并向他人购买假冒某注册商标的商标吊牌和领唛,并安排人设计、生产。2016年8月11日,佛山市公安局民警接到报案,在佛山市***服饰有限公司检查,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衣服4529件、假冒注册商标吊牌6050个。并当场对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拘留,案发后期家属委托律师会见及进行辩护。
【律师代理观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本案杨某确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侦查机关对于涉案物品的鉴定不正确。在有确切证据和其他关联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应当参照涉案物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进行认定。
3、本案经律师会见,杨某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并非以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牟取暴利,其并未从中获取巨大利润。加之其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以及其他因素。依法可以争取判处缓刑。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判处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