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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拖欠装修工程款,原告起诉后本金及利息均得到法院支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发布日期:2017-01-17 点击: 【字体:
【案号】(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38号
【代理人】廖黄鹏(代理被上诉人)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没有想过装修工程资质,2012年7月20日,经人介绍,借用第三方公司名义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装饰装修龙*大酒店,工程期限为50天,工程款4811306.71元。工程完工后,经被告要求,工程款打折为400万元,后被告支付286万元,余款114万元未付。后上诉人要求再打折,原告同意打折为110万元,分三期付清,被告仅支付19万元,余款经多次催收未果情况下起诉到法院。
【律师代理观点】
1、装修工程已经实际完成的情况下,如果对方验收通过合格,则不能以装修方没有相应资质为由拒交或者少交装修施工费用。
2、在乙方与对方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除非有特别的约定,否则最终结算金额将会以最后一次双方确认的为准。
3、对于违约未予以支付的行为,可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支付相应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判决佛山市禅城区**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向被蒋某支付工程款9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91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4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