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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任职副总经理三年,因公司经营问题对其无理解雇。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委托律师处理,主张年终分红及违法解雇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7-01-17 点击: 【字体:
【案号】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4366号
【代理人】廖黄鹏(代理申请人)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03年入职被申请人广东**电器有限公司,任办公室副总经理,每月通过银行卡收取公司7000元,领取现金8000元,每月工资合共15000元。被申请人因为严重亏损不能经营,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拒绝发放申请人的工资及近三年承诺给予申请人的年终分红,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请出具的《欠条》予以确认。经过申请人多次追讨未果,遂找到律师,请求律师协助追讨相关款项。
【律师代理观点】
1、企业有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法定义务,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依法应予以支持
2、对于年终奖,劳动者有证明年终奖存在的证明责任,并且证明自身在工作中已经履行工作职责,达到符合领取年终奖的条件。但申请人提供年终奖证据证明已以年终奖入股的部分,仲裁庭极有可能依法不予处理。
3、对于生产经营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违法解雇问题,因《劳动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况企业可依法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因为主张违法解雇的双倍经济补偿金系属没有依据。
【法院判决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生活费29121.57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及2015年年终奖金差额276666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4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