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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家具公司销售经理私下接单外包生产,后无法交货离职消失。律师受理后起诉公司,一审判决该公司须承担主要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日期:2017-01-17 点击: 【字体:
【案号】(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280号
【代理人】廖黄鹏(代理原告、被上诉人)
【基本案情】
原告叶某于2014年7月13日向被告的业务经理区某咨询购买家具事宜,并于2014年7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家具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家具总价为63500元,被告须在2014年8月8日前向原告交付合同约定的所有家具。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业务经理区某支付19050元作为定金,经协商,原告于当日20时30分四次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区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16转账合共19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家具,并拒绝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退还原告已支付定金。原告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找到律师,请求起诉挽回损失。
【律师代理观点】
1、本案属于典型表见代理纠纷。被告公司区某作为被告公司销售人员,其职务范围内所进行的活动足以让人明晰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本案中即使欧某对于本案并未为公司带来利益,被告委任了的业务人员应当履行监督管理义务,现其业务经理欧某利用了被告的管理漏洞,以被告名义与原告洽谈业务并以个人名义收取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款项,是造成损失的重要原因,因此仍然需要承担因欧某的行为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2、叶某在交易行为中亦未尽到谨慎审核的细致义务,并且直接向销售人员个人账户汇款,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应当会要求承担一定比例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1、法院酌定本案损失原告承担20%(3800元)的责任,被告承担80%(15200元)的责任
2、解除原告叶某与被告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的《家具购销合同》。
二、被告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款项15200元予原告叶某。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一审原告方上诉,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