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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方起诉要求被告立刻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律师代理后依法收集证据应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17-01-17 点击: 【字体:
【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38号
【代理人】廖黄鹏(代理被告)
【基本案情】
原告与2014年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铝扣板(瑞彩祥云)”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与2014年7月30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059835.5。原告认为其设计产品造型美观新颖,品质优良,深得广大消费者喜爱,投入市场后也取得较好的效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外观一直的侵权产品,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遂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在接到法院传票和材料后找到我方代理。
【律师代理观点】
    1、原告设计并不具有新颖性,但因其已确切取得外观专利权,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
    2、根据被告于代理人的交谈,代理人认为被告生产在线,且同行业内已先于原告申请制造出同款产品投入市场,系属于现有设计。因此被告方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采纳代理人关于现有设计的抗辩观点,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