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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合同)原告方起诉要求返还定作款5525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后提出反诉,一审法院判令支持被告反诉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判令原告支付被告设备款

发布日期:2017-01-17 点击: 【字体:
【案号】(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92号
【代理人】廖黄鹏(代理被告)
【基本案情】
原告主要从事辣椒生产,2012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灌装生产线订购合同》,原告委托被告设计生产全自动灌装生产线一套,并由被告负责安装调试和培训操作人员,合同标的总价678000元;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质量验收标准、交货与安装、售后服务和其他事项等。2013年8月1日原告共支付被告设备款552500元,随后被告将机器送至被告厂房安装调试。随后原告因自身经营策略原因未按照机器灌装要求进行灌装以致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再次设计了两台灌装机送至原告处调试安装,但均因原告材料始终未能符合要求而无法正常生产,随后原告弃用该生产线。2015年3月26日原告起诉至南海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订购合同》,返还生产线设备款552500元及利息。代理律师受理后仔细要求案件,认为被告(我方)不构成违约,并且应当要求对方支付剩余设备款及另外两灌装机器款项。随后被告在代理人的建议下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灌装生产线设备款133000元及利息,支付另外两台灌装机材料费276000元及利息。
【律师代理观点】
1、定作合同已经完成并且早已于2013年交付原告使用。如果原告认为质量有问题,应当收货后调试未成功前明确提出交涉并尽早主张权利。
2、被告方已经履行完毕定作合同,有权要求原告方支付剩余设备款。并且由于原告方多次不按机器技术要求进行灌装以导致被告多生产的两台灌装机,应当向原告主张机器设备款。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1、原告应向被告支持设备价款205600元及该款从2015年6月17日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一审原告方上诉,维持(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92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