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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在工作中因操作不慎受伤属于工伤

发布日期:2017-01-17 点击: 【字体:
【基本案情】
机修厂车工郑某,因赶生产任务,在操作普通车床时,在未关电源,机器仍处旋转工作的情况下,急于测量工件尺寸,左手被工件卷入,造成左手骨裂,郑某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单位认为此事是因郑某违反操作规程,负事故主要责任,属蓄意违反操作规章,不予认定工伤。郑某与单位协商未果,遂找到律师咨询如何维权。
【律师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郑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本职工作意外负伤,这是工伤最常见的情形,尽管有违章操作责任,但没有蓄意违章的证据,应按政策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国际惯例。我国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得到救治和经济补偿等。据有关专家统计,有80%的工伤与个人违章操作有关。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我们应区别意外疏忽和蓄意违章两种情况,凡属意外疏忽,即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负伤致残、死亡有某些责任或过错,一般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斗殴、酗酒、蓄意违章造成伤残亡,不应认定为工伤。而蓄意 违章一般是指恶劣的故意行为,包括凭主观臆断,以制造事故达到个人目的的违章行为;经常违章作业,屡教不改,有批评教育文字记录,并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认定;或不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事故,任其扩大等。本案中,郑同违反操作规程,没有上述的事实认定其属于蓄意违章,故此,应按照一般违章对待,当然企业是有权对他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 分的,但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判决结果】
    郑某系因违章操作致伤,企业就其蓄意违章没有相应事实,也没有安全监察机构的结论,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