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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劳动合同约定“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无效

发布日期:2017-01-17 点击: 【字体:
【基本案情】
    张某为建筑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2016年5月3日在一办公楼工地基坑作业,当吊车下放装满混凝土吊桶时,吊桶脱钩坠落,致坑底作业人员张某受伤,当即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颈椎部位脱节,左半部有粉碎性骨折,从而导致师全景从肩部以下无知觉。建筑公司只付了4500元医疗费,就一概不管了。其理由是张某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建筑公司某负责人表示,本来我们不应该管,现在支付这些医疗费就够意思了。张某多次找到建筑公司,也无济于事,于是求助于律师,请求帮助。
【律师观点】
根据《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享 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本案中张某的劳动合同写入因工“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具有“生死合同”的性质, 建筑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张某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依法予以维护。这里要指出三点:(1 )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制度就是国家法律、法规之一,“伤残 由本人负责”的实质是用人单位逃避工伤保险责任,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 护,这样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2)企业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就必须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等,因此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
【法院判决结果】
依法支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认定工伤,判决建筑公司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张某工伤待遇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