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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上下班途中与自行车相撞手上不能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7-01-17 点击: 【字体:
【基本案情】
刘X丽,女,46岁,系某纺织厂职工,2016年6月19日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一名骑自行车的男青年撞倒,该男青年负主要责任。刘X丽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锁肩骨骨折。事后,刘X丽以上 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意外伤害为由,要求公司按因工负伤处理。
 【律师观点】
依据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非机动车事故不算工伤。在改革前,对企业 职工而言,所有交通事故都是不算工伤的。因职工上下班途中并非是直接从事企业生产工作,因此,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没有把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纳入认定工伤范围。但随着社会发展,国情变化,机动车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增多,加之机动车辆属高 速运动的机器,容易发生对行人的交通事故,特别是城市中对上下班职工的事故伤害危险比 较大,因而在80年代初,机关、事业单位首先规定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的定为工伤。为保障企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工伤保险条例》对过去的政策进行了修改补充,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受伤、死亡,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 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一是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二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三是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四是与机动车辆相撞发生的伤亡。为什么不适用于自行车相撞的事故呢? 因为自行车属人力车,与自行车相撞受伤多数是双方都负有某些责任,事故比较多,伤情比 较轻,不能由企业工伤保险包起来,因此,国家政策不能把上下班途中因骑自行车相撞负伤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本案中,刘X丽下班途中是被自行车撞伤,尽管对方负主要责任,但属于非机动车撞伤,根据政策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参照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向过错的主张其过错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刘X丽诉讼请求。支持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