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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亦可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7-01-17 点击: 【字体:
【基本案情】
    邓某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2015年12月5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7日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出租汽车撞断 双腿。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邓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邓某向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邓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邓某随即咨询委托律师,在在律师的帮助下向南海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争取工伤保险赔偿待遇。
【律师观点】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十分广泛,本案是在日常工作中,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因此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而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能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邓某系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邓某横穿马路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最终结果】
    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调查,确认邓某受伤属于工伤的事实,邓某是在去外地出差、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