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律师热线:
13129066665   0757-8623722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专业领域

  • 刑事辩护

  • 取保候审

  • 合同纠纷

  • 公司法务

  • 建筑与房地产

  • 劳动人损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 新三板上市

电话:0757-86237226
传真:0757-86237225
手机:13129066665
   13106666110(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邮箱:shangyaolaw@foxmail.com
客服: 2622301781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
道南海大道北84号(悦汇广场B)
区南海越秀星汇中心写字楼六楼

经典案例首页 > 经典案例

(租赁合同纠纷)百货公司的招租启事是否属于要约?

发布日期:2017-01-17 点击: 【字体:
[案情简介]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四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本案焦点]

本案应如何处理?


[律师点评]
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百货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利息损失4000元;二、驳回原告周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