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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是律师的本职

发布日期:2017-01-17 点击: 【字体:
[案  号](2016)粤0605民初第**号

[委托人]曹某某


[案情简介]
    曹某某与南海某工具有限公司有十几年的车辆租赁合作关系,对方从2015年5月份开始拖欠车辆租赁费用,累计340000余元,被告公司一直久拖不还,曹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公司经营不善,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注册的商标五个。
[本案焦点]因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车辆租赁费用的追讨问题。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作为原告,我们考虑的方向就在于被告方既然承认债务也明确告知无财产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做到把己方损失降为最低。


[律师点评]
    本案中,代理律师发现被告方虽然为公司法人,但是在被我方起诉前五个月被告公司才由一人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且变更后两个股东的股权份额为1%和99%,由此,代理律师成功的追加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共同被告,本案最后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与被告方公司的代理律师相比较,虽为同行,但是考虑的角度完全不一样,我们考虑的是如何挽回己方当事人的损失,被告方代理人考虑的是如何减少己方委托人的负担。所以,律师本没有对错,只有全身心为自己的当事人利益投入。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南海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某某车辆租赁费343206元;二、被告南海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某某上述车辆租赁费的利息7435.1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21日计至判决确认支付之日止);三、被告南海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