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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代理律师为当事人追回工程款人民币1100000元及相应利息

发布日期:2019-10-09 点击: 【字体:

一审案号:2018)粤0605民初18698号

二审案号:(2019)粤06民终4420号


委托人:广州澳丽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原告)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承办律师:黄向律师、陈明欢律师


案件经过:2017年07月17日,原告广州澳丽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丽公司”)与被告佛山睿宏力健身运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宏力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合同编号为:澳2017-0703。约定由原告澳丽公司承建被告睿宏力公司开设的力美健健身俱乐部(中海会所店)的装修工程,工程地即被告睿宏力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工期暂定为2017年07月18日进场至2017年09月10日完工,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原则(如出现增加项目、变更项目,按双方协商后定价和施工),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70万元。签订《施工合同书》后原告澳丽公司依约进场施工,但被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同意继续施工,同时被告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增加项目,基于上述两原因导致工程于2017年10月竣工,竣工后被告睿宏力公司于当月开始营业。

被告睿宏力公司于2017年07月至同年09月分别以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澳丽公司支付了合计人民币94万元的工程款(银行转账90万元,微信转账4万元),9月后被告未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追讨,双方于2018年01月08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确定工程结算金额为人民币204万元,被告睿宏力公司仍需向原告澳丽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0万元,协议约定被告睿宏力公司在2018年03月01日-2018年09月30日期间合计七个月,每个月向原告澳丽公司支付人民币157142.00元。

至今为止,被告睿宏力公司并未依照《还款协议书》的约定按时还款,原告澳丽公司多次催款均无果。经查,被告睿宏力公司于2018年04月11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何光伟为秦泽汉,于2018年07月26日再次变更法定代表人秦泽汉为张华群,于2018年8月20日变更了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澳丽公司特委托本律师事务所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经承办律师研究本案案情,针对合同履行情况、支付进度、相关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与委托人澳丽公司沟通后拟定起诉状,并整理证据于2018年9月11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00000元及利息。


案件结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后被告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律师总结: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件,承办人都应熟悉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工程款的催收尤其注意是否已签订还款协议。对于对方公司的内部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并不影响对方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义务,建议提前做好财产保全的准备,避免陷入胜诉后无法执行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