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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转折发生在敏锐高效的办案思维中

发布日期:2017-01-17 点击: 【字体:
[案  号](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号

[委托人]张某某(犯罪嫌疑人家属)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2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和同案犯数人在南海区一红绿灯路口实施故意伤害事实,经公安机关侦查,其余同案犯在2009年先后落网并以故意伤害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罪名被判入狱并开始服刑。2015年10月2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南海区公安局抓获,并经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12月18日开庭审判。
本案焦点:张某某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开设赌场罪证据论证、故意伤害罪情节轻重。

2015年10月30日,我所接受张某某家属的委托为张某某辩护。主办律师立即会见,第一时间理清本案关键问题。而到审查起诉阶段,主办律师及时阅卷,确定辩护方案。在仔细研究了检方公诉材料后,主办律师最终确定为张某某做全案罪轻辩护。但是由于其具有累犯情节,而检方对故意伤害指控证据又确实充分,所以对此罪名采取罪轻辩护;而对于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我们抓住检方证据的瑕疵,做无罪辩护。


[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很难做到完全推翻检察院的指控,拿到无罪判决。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又因为属于共同犯罪,而同案犯基本都已在各个监狱服刑;所以能做到主罪罪轻,其余两罪无罪的判决实属不易。本案中,辩护律师根据检方指控及证据材料的漏洞,合理、有效的确定辩护方案,同时也以非常专业的素质说服了法官,赢得了法官、被告以及参与庭审旁听者的尊重和认同,体现了我所律师高效、丰富的办案经验。


【法院判决结果】
    法官支持了辩护律师意见,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