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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气服务合同纠纷)单方停止供气违约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日期:2017-05-26 点击: 【字体:
[案情简介]

    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4万元。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


[本案焦点]
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3.本案如何处理?


[律师点评]
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作出如下判决:1、原、被告间签订的《供气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供气合同》;二、被告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双倍定金100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