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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周某涉嫌犯诈骗罪一案,检察院最终对周某决定不予起诉。

发布日期:2021-12-16 点击: 【字体:

嫌疑人周某被刑事拘留后,其母亲第一时间找到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并与本所签订《刑事委托代理合同》,由本所指派专业刑辩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辩护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及阅卷了解案情,经本所刑辩律师团队仔细研究案情,认为嫌疑人周某并不构成诈骗罪,在公安侦查期间、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多次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本案在经检察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后,对周某决定予以取保候审,不予起诉。案情详细经过如下:


委托人周某因涉嫌犯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周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院于2019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检察院2019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


2015年,周某、周伟某(另案处理)为追收黎某民间借贷欠款多次伙同李某(另案处理)预谋,由李某、周伟某、周某迫使黎某将需要借款客户的房产抵押借款转至黎某账户,后再转入凌某账户以偿还债务。2016年1月28日,被害人常某(拟借款人民币80万)、卢明汉(拟借款人民币40万)在佛山市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同凌某(实际贷款人李某)、黎某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合同、划款委托书(款项划至第三方黎某账户)、收款收据;2016年1月29日被害人孙某伦(拟借款人民币80万)同凌某(实际贷款人李某)、黎某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行政服务中心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合同、划款委托书(款项划至第三方黎某账户)、收款收据。在办理好上述3名被害人相关房产抵押借款手续后,李某、凌某、周伟某、周某在明知黎某欠债较多,其自己无偿款能力的情况下,基于获取高额利息回报和缩小自己民事经济债务损失的目的,于2016年1月30日,李某指使周伟某带黎某到其公司,后李某、周伟某、周某按照之前合谋,由李某指着周伟某、周某痛骂,假装打周伟某一巴掌以恐吓黎某,并谎称黎某欠周伟某、周某的人民币500万元债权已转给李某。李某播放手机中打人的视频、图片恐吓黎某,强迫黎某交出网银K宝,逼迫黎某写下K宝密码,接着指使李某娣分三次将人民币80万元、人民币80万元和人民币40万元按照凌某账户一黎某账户一李某惠账户一李某娣账户一凌某账户的顺序进行转账,以伪造已支付借款给黎某的流水记录。此后李某继续安排周伟某、周某跟踪黎某,直至黎某被抓获。


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该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周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