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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压力即动力,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成功争取缓刑
[案 号](2016)粤0604刑初***号
2015年9月11日凌晨,吴某某与何某在禅城区莲花路发生双方小汽车相撞交通事故。当时,交警到场处理,因吴某某与何某均为酒后驾车,交警对其双方酒精检测发现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mg/100ml,何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6.4mg/100ml。2016年6月6日禅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处吴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焦点]吴某某的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论证及情节轻重考量。
法官支持了辩护律师意见,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委托人]吴某某
2015年9月11日凌晨,吴某某与何某在禅城区莲花路发生双方小汽车相撞交通事故。当时,交警到场处理,因吴某某与何某均为酒后驾车,交警对其双方酒精检测发现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mg/100ml,何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6.4mg/100ml。2016年6月6日禅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处吴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焦点]吴某某的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论证及情节轻重考量。
2016年6月1日,我所接受吴某某的委托为吴某某辩护。主办律师立即阅卷,第一时间理清本案关键问题,确定辩护方案。在仔细研究了检方公诉材料后,主办律师最终确定为吴某某做罪轻辩护。
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因为证据充分,而且又因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加重情节;所以最终能做到缓刑效果实属不易。本案中,辩护律师根据检方指控及事故发生的事实依据,主张我方委托人是属于自首情节,从而合理、有效的确定辩护方案,同时也以非常专业的素质赢得了庭审参与者的尊重和认同,体现了我所律师热情饱满、积极自信的精神风貌。
法官支持了辩护律师意见,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