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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住户命丧出租屋,谁之责

发布日期:2020-03-23 点击: 【字体:

房东将车库改建为出租屋出租,一名年轻的女子承租后,将房东因不安全拆卸不用的热水器又擅自重新安装使用,其男友在出租屋内洗澡后却不幸因煤气中毒而身亡。那么,该女子同意男友在出租屋洗澡,对男友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房东与死者没有承租关系,且未安装热水器,是否需要赔偿呢?

  2006年7月3日,江苏省江阴市法院对这一离奇的命丧出租屋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房东和死者女友共同赔偿26万余元。

 

  悲剧:命丧出租屋

  现年26岁的张小娜,是江苏省靖江市人。几年前,她来到一江之隔的江苏省江阴市打工,认识了在这里工作的湖北省十堰市人李毅,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2006年2月11日,张小娜为了住得靠男友更近,通过江阴市某房产中介服务部与江阴市民徐玉梅签订了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徐玉梅将其丈夫名下的江阴市某新村10幢30号的汽车库出租给张小娜,张小娜对徐玉梅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并愿意承租该房屋;租期1年,自2006年2月21日至2007年2月21日止;该房屋仅作为住宅用房使用,限于签约者居住,不得转租或转借等。协议同时注明“房内设施:空调1只、热水器1只、煤气灶1只、油烟机、煤气瓶。”当日,双方在对水、电表度数实地确定后,徐玉梅即将车库钥匙交与了张小娜。

  2006年3月7日晚,张小娜与其男友李毅先后在车库的卫生间内洗澡,悲剧由此发生。张小娜事后向公安部门陈述时,说:“李毅洗澡时,感到头昏,便让我拿电风扇对他吹,我即拿了电扇,把浴室门打开后朝里吹。这时,我也感到有点头昏,便躺到床上去了。过了约两三分钟,李毅没穿衣服从浴室出来,先坐在地上,后又躺在地上,我问李毅怎么了。后来便也昏了过去,什么都不知道了。直到3月8日早上我醒来后,拨打120急救电话。”

  江阴市120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后,立即派医生赶到现场并将门打开,将张小娜和李毅送往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不幸的是,李毅终因中毒太深时间耽搁太长不治而亡。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明确李毅已于2006年3月8日死亡,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张小娜也因一氧化碳中毒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4199.14元。出院医嘱:注意休息,门诊随访。后张小娜在靖江市人民医院复诊,并继续高压氧舱治疗,花去医疗费1000元。

 

  争辩:责任谁来担

  李毅死后,李毅的父母李建彬、邓宝蓉在得到儿子死亡的噩耗后,立即从湖北省十堰市赶到江阴市。他们一直不相信儿子的死会是真的,整日以泪洗面,难抑悲戚,儿子的死塌掉了父母心中的半边天呀!他们认为,悲剧的发生,罪魁祸首就是房东将车库作为出租屋出租,为此,他们要为儿子讨个公道。

  2006年4月10日,李建彬、邓宝蓉在与徐玉梅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来到江阴市法院,一纸诉状,将房东徐玉梅推上了被告席。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张小娜为本案被告。

  李建彬、邓宝蓉诉称:2006年3月8日,儿子李毅在张小娜租赁的房屋内居住时,因徐玉梅的热水器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导致李毅死亡的后果。他们认为,徐玉梅提供的热水器设施未按国家标准安装,未设通风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观上有过错,李毅死亡是由于徐玉梅提供的热水器燃烧过程中释放的一氧化碳中毒,事实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小娜已租赁了房屋,只要张小娜允许,李毅即有权洗澡,张小娜与徐玉梅的租房协议未明确禁止让他方居住,故徐玉梅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他们请求法院判令徐玉梅赔偿李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计257454.8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徐玉梅辩称:两原告之子李毅之死亡与自己并没有因果关系,自己对李毅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租房协议明确约定限承租人使用,张小娜未经自己许可,擅自安排李毅住在车库,张小娜应负主要责任。热水器是张小娜、李毅在居住期间自己安装的,应由李毅和张小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为此,徐玉梅请求驳回两原告所有诉请。

  为证明其主张,徐玉梅向法院提供了两个证人。车库的原承租人恽某到庭证明,他当庭解释:“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在我租住徐玉梅的车库期间,考虑到原安装的热水器没有通风管,不安全,就在告知徐玉梅后将热水器拆了下来,后就放在水池下面的柜里了。”房产中介服务部的工作人员钟某到庭证明,说:“在双方签订合同前,我领张小娜去徐玉梅的汽车库看过了。双方签好合同后,就给钱、钥匙,后我同她们一起去抄水表时,看见热水器在水池下面。”

  为了反驳徐玉梅的主张,李建彬、邓宝蓉也向法院提供了证人。李毅的同事卢某到庭证明,说:“2006年2月13日,李毅打电话叫我帮忙搬家,到了他新租的房屋看到一个淋浴笼头,我就对李毅说,这么好啊,可以洗澡,李毅说可以洗澡啊,但我没注意热水器。”

 

  男友死后,张小娜一直沉浸在悲痛之中。她想不通自己也是受害者,法院为什么还要将自己列为被告呢?因此,法院传票传呼她参加开庭,她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同时,她也一纸诉讼状,将徐玉梅告上了法庭。

 

  定论:按过错买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小娜与徐玉梅达成租赁徐玉梅的汽车库作为住宅用房使用协议,众所周知,汽车库是用于存放汽车或其他物品的地方,面积较小,且较封闭,为不宜于人居住的地方,从事故发生情况看,汽车库的这些特性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故双方在这一点上均有过错。

  徐玉梅在将汽车库出租给张小娜的同时,提供的设施有热水器、油烟机等。徐玉梅提供证人证明在其出租汽车库时热水器是处于拆除而非安装状态。设施,根据现代汉语的解释,应为进行某项工作或某种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机构、系统、组织、建筑等,也应包括满足人们某种生活需要的物品,那么徐玉梅将热水器作为设施提供给张小娜,也即意味着允许张小娜使用,而该热水器为直排式热水器,在相对窄小的不通风的环境中使用容易引发事故,该车库的原承租人也是基于这样的不安全因素而在告知徐玉梅后将该热水器予以拆除,故徐玉梅在明知该热水器存在不安全隐患而未提供配套的通风管道的情况下,仍将热水器作为设施提供给张小娜在汽车库内使用,徐玉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小娜作为承租人,事先对承租房进行了察看,对周边环境及设施比较了解,应当预见到在汽车库内使用直排式热水器会产生危险,但仍然在没有采取通风措施的前提下安装并使用该热水器,在李毅使用热水器时也未尽到提醒保护义务。且在使用过程中,在李毅已感到头昏的情况下,未采取适当措施通风施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故依法应对李毅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李毅对在汽车库内使用直排式热水器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知力,在感觉到头昏时,仍未停止使用热水器,反要求张小娜拿电风扇对他吹,加速了有毒气体在窄小空间内朝向他流动,采取措施不当,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可以相应减轻徐玉梅、张小娜的民事赔偿责任。

  2006年7月3日,法院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建彬、邓宝蓉诉因李毅死亡造成的损失257454.8元,由徐玉梅赔偿77236.44元,张小娜赔偿154472.88元,其余损失由李建彬、邓宝蓉自负;徐玉梅赔偿李建彬、邓宝蓉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张小娜赔偿李建彬、邓宝蓉精神损害抚慰金19500元。同日,法院对张小娜诉徐玉梅赔偿案也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张小娜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5324.24元,由徐玉梅赔偿1863.48元,其余损失由张小娜自负。

  摘自《检察风云》2006年第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