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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租赁场所发生火灾,烧毁近20万的布匹,谁之过?

发布日期:2017-05-11 点击: 【字体:

    案号: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878号

    案情简介: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金XX布料仓储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是吴某金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碎布仓储服务、碎布批发等业务。2011年服务部与王某兰签订《仓库租赁合同》一份,由王某兰租赁金南务服务部14座1、13号仓库,租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2012年4月,王某兰将14座1号仓库借给陈某亮使用,陈某亮将仓库用作储存碎布使用。2012年11月12日23时50分左右,位于服务部14座的垃圾车间发生火灾,烧毁碎布、打包机、仓库建筑等物品,火灾波及到陈某亮存储碎布的1号仓库,将陈某亮的碎布烧毁。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三水区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作如下认定:位于服务部14座垃圾车间距离南面墙1m,大门围墙14.28m处的两台碎布打包机附近首先起火,起火原因排除雷击、纵火和物品自燃引起火灾的因素,不能排除碎布打包机附近电气线路短路和遗留火种引起的火灾。陈某亮就火灾损失与吴某金、唐某平协商未果。另查明,自2008年起,服务部将涉案的垃圾车间交由唐某平承包,唐某平负责将垃圾打包外运。经陈某亮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佛山市兴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陈某亮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为陈某亮的财产损失范围包括货物损失以及仓库租金损失,其中货物的损失为162330元、仓库租金损失为4800元。本所肖平律师接受陈某亮委托代为维权。

争议焦点:

一、谁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火灾引起的损失如何确定;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后两被告提起上诉,经过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上诉人吴某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陈某亮赔偿损失116991元,被上诉人唐某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陈某亮赔偿损失50139元。委托人的损失全部获得受偿。

代理思路:公安消防部门已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涉案垃圾车间距离南面墙1m,大门围墙14.28m处的两台碎布打包机附近首先起火,起火原因排除雷击、纵火和物品自燃引起火灾的因素,不能排除碎布打包机附近电气线路短路和遗留火种引起的火灾。根据消防部门查明的起火地点以及对起火原因的分析,经过本所律师集体讨论一致认为,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应由垃圾车间及打包机的管理者、使用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事故中虽然唐某平负责将垃圾外运,但根据当事人的叙述可知,服务部的人员也负责将垃圾打包,而且垃圾车间及打包机均位于服务部市场内,故服务部应负主要的管理责任,尤其是对垃圾车间内电气线路及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负有重要职责。至于唐某平方面,唐某平已承认有时候其会使用打包机,打包机的电费由其交纳,而且根据服务部与唐某平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唐某平负有将垃圾车间及有关设备退还给服务部的义务,由此可见,唐某平对垃圾车间及打包机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及安全义务。根据双方管理责任的大小、使用垃圾车间及打包机的程度、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及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等各方面因素,

最终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查,基本采纳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酌定陈某亮的损失应由服务部承担70%的赔偿责任,唐某平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于服务部是吴某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故相应赔偿责任由吴某金承担。吴某金、唐某平相互之间主张应由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至此,经过本所肖平律师的努力,陈某亮因火灾造成损失为167130元,由吴某金负责赔偿116991元(167130元×70%),唐某平负责赔偿50139元(167130元×30%)。

委托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代理律师的服务态度和专业水平高度赞扬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