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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我所为寻衅滋事后抢劫被告人番某明辩护争取到缓刑

发布日期:2017-05-16 点击: 【字体: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后抢劫经本所律师辩护后判缓刑

 

【案号】2016)粤0604刑初1212号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盘某明(未成年人,我所律师辩护)伙同刘某某(未成年人)、欧某某(未成年人)、黄某某(未成年人)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东方广场溜冰场门口持铁管无辜殴打被害人余某,只是被告人余某左面部贯穿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2时许,被告人盘某明(未成年人)伙同刘某某(未成年人)、欧某某(未成年人)、黄某某(未成年人)在经商议后,在佛山禅城区河滨路中山公园对面河提旁,控制住被害人彭某、李某,勒住被害人李某脖子将其按倒在地,并抢走李某一台价值306元的荣耀3C手机。

 

承办过程:

    我所肖平律师承办本案件后,及时前往禅城区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了解到当事人盘某明因父亲去年去世,后爷爷也去世,便在佛山跟着叔叔在汽车修理行学手艺。但因为朋友打电话叫他过去宵夜才参与到犯罪活动中,但他告诉肖平律师没有参与打人,参与了抢劫。肖平律师首先对他的行为所涉及到的罪名进行了法律解释,并且根据他未成年的特点教育他不能因为自己未成年就可以为所欲为的做错事。经过几次会见、阅卷,肖律师基本确定盘某某未参与寻衅滋事的打人行为,根据疑罪从无,有很大机会可以排除嫌疑。庭审中,肖平律师发表辩护意见之外,对禅城法院的社会调查进行质证时叙述了盘某明的家庭特殊情况(两个至亲相继离世),并且向法官表达了其叔叔原因进行赔偿的意愿,希望法庭能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从宽处理。 

案件结果:

禅城法院最终采纳了肖平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并认定被告人仅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盘某明年幼辍学后外出务工,家属积极进行赔偿,故判决构成抢劫罪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两年。 

律师总结:

本案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大的胜利,与肖平律师结合当事人未成年容易参与到团体性犯罪案件中,主从犯可能无证据证明,但涉及多个犯罪时,需认真研究每一个涉及的罪名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将能打掉的罪名坚决依法维护被告人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审理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