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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关于刘小妹母女二人与刘父继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5-28 点击: 【字体:



      一、 案情介绍:

      201412月12日12时许,佛山某地居民刘某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吴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刘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刘某系刘父(化名)之子、李女士之夫、刘小妹之父。刘某死亡之后,张刘某所在单位支付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刘某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现刘父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刘某工亡赔偿款600000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刘父要求分得180000元,并且同时分割刘某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诉讼过程中,李女士、刘小妹辩称:

1、刘父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

2、刘父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上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刘父没有关系,刘父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刘父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刘小妹。刘父再主张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刘某生前的债务,刘父也是知道的。

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

4、刘父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刘父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与刘某原系夫妻,刘小妹系李女士与刘某的女儿,刘父系刘某的父亲。201412月12日,李女士丈夫刘某因车祸不幸去世。同年12月31日,李女士、刘小妹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吴某向李女士、刘小妹支付了赔偿金334000元。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1412月12日,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元。另查明,刘某生前所在单位与李女士、刘小妹、刘父达成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19700元外,与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00000元,此款由李女士领取,并分给刘父70000元。2013年1月22日,刘父与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李女士与2013年1月22日将赔偿款中的50万元存入刘小妹名下,并与刘父约定,这笔钱除用于刘小妹的学习生活医疗开支外,任何人不得动用,直到刘小妹年满16周岁止。

 

二、案件焦点:

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

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

 

三、律师观点:

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遗产继承案件,首先必须明确谁是合法继承人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刘父为被继承人的父亲、李女士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刘小妹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三人均是刘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刘某生前遗留的为其所有的合法财产。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

本案的复杂之处就在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由于是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前的财产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能否都应该成为划定遗产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本案中,李女士和刘小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损失,后经法院判赵某支付了赔偿款。赔偿李女士、刘小妹的交通肇事赔偿款和刘某生前所在单位支付的工亡赔偿款不应该属于遗产范围,而是应该作为继承人依法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但是该继承人权益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而产生的,可以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死者的丧葬费19700元也不属于遗产范围,且系已经支出的费用,也不予分割。关于刘父与李女士于2013年1月22日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了刘小妹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归属,即除用于刘小妹的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任何人不得动用,因为刘小妹尚年幼,所以约定直到刘小妹年满16周岁时方可有其自己支配,这应当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作为刘父和李女士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的约定。刘父主张将刘小妹名下的50万元存款以刘某的遗产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李女士已经领取的100000元可在本案中由继承人平均分割,之前,李女士已经支付给刘父70000元,属于双方自愿行为。

    法院裁判结果

    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本案中刘某的遗产及其继承人权益核算如下:遗产有26000元,扣除李女士所有的二分之一,实际为13000元;继承人权益有334000+600000元,其中334000元可分割。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共计26000元,除去李女士的二分之一后,13000元依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三人各得三分之一;

   2、继承人权益334000元,由李女士、刘小妹、刘父平均各分得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