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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最终对被告人判决适用缓刑

发布日期:2017-07-13 点击: 【字体: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未考取摩托车驾驶资格。2014年6月30日6时17分许,黄某驾驶前轮制动不合格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乘被害人刘正某沿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渤海路从鄱阳路往广佛路方向行驶。行至渤海路五金城红绿灯处时,黄某因身体突然发生疼痛,没有采取停车措施,低头继续驾驶车辆前行,没有观察前方路况,碰撞前方由张有某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粤AQ2***号轻型厢式货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刘正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黄某的家属赔偿刘正某的家属23000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黄某是否适用缓刑?


【律师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本案件后认为,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没有异议。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健由于疏忽大意,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给社会造成危害给被害人家里造成痛苦,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纵观全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具备从轻、减轻的事实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造成此次交通肇事除了黄某本人疏忽大意外,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货车方及被害人也有过错。肇事方和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这次交通肇事均有因果关系。虽然本次交通事故在责任认定时并未对死者的过错大小进行认定,但是死者作为成年人,在搭乘轻便三轮摩托车时未带头盔、放任自身安全,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因此,辩护人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责任大小不同的混合过错,因此,被害人的自身过错、大货司机的过错应从黄健此次交通肇事责任中予以折抵,在量刑上给予体现,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和公正。

  二: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尚好

⑴ 被告人黄某2014630日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就打120抢救电话,并留在事故发生现场等待处理。并且积极筹款对受害人进行抢救。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的交待了自己整个的行为过程,给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真实的事实依据。这种行为构成自首情节,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实情节。以上事实足以说明黄某有改造和悔过的决心,故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⑵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积极主动向受害家属作民事赔偿,使受害者家里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从精神上得到安慰,赔偿的有关证据已提交法庭。现在黄健已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已向法庭书面提出从轻处理被告人黄健并撤消民事诉讼,这些材料已在卷可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赔偿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且对量刑有及为重要的意义,请法庭依据这个情节给黄某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黄某历史上无前科,此次事故确实是疏忽大意,确实是过失所为。黄某的大意给被害人家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痛苦深感不安。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尚好,悔罪诚恳积极,民事部分已作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者家属的谅解。因此,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某在法定刑内处以极轻的刑罚并给以缓刑,这样足以对其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黄某本人也会告别昨天重新做人。


【案件结果】

      法庭最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