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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贩卖、运输海洛因高达421.9克,经辩护判处死缓

发布日期:2017-07-14 点击: 【字体: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8日,被告人刘某策与胡某某联系购买100克毒品海洛因,并将4.2万元汇给胡某某。次日15时许,胡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地公寓内将一包毒品交给刘某策后离开。不久,刘某策在该住处被抓获,公安人员同时缴获2包净重97.35克的毒品海洛因。同年81日,胡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携带一块毒品从A地到B地,并指使王某将该毒品交给刘某策。在刘某策的配合下,公安人员在某公寓内将王某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一块352.55克毒品海洛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律师辩护思路

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审查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某的证据材料,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出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理由主要有:首先,本案缺乏必要的直接证据证明胡某某实施了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从刘某策家中搜出的97.35克毒品海洛因以及在王某身上查获的352.55克海洛因都不是胡某某所掌控,这些毒品也没有胡某某的指纹,胡某某也没有直接与刘某策进行毒品交易的交谈记录,胡某某始终不承认自己贩卖毒品。其次,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某贩毒的证据全部是间接证据,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再次,仅凭同案的刘某策与王某直接指认胡某某贩毒,显然证据不足。刘某策与王某的供词存疑,不可采信。最关键的是,没有胡某某供述的情况下,本案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锁链。律师认为,尽管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无罪辩护成功的难度较大,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理念忠于法律的执业信念出发,也要果断、坚决地进行无罪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全案证据进行评判时,一般也会注意到辩护人所提无罪辩护意见的合理性。即使法院最终作出了有罪判决,出于对罪行关系的平衡,在量刑方面,通常也会依据“疑罪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胡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的数量达到了449.9克,已经远远超过了可依法判处死刑的50克海洛因的数量。一审法院充分考虑了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依据“疑罪从轻”的原则,对胡某某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审法院判定胡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