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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员工上下班途中被自行车撞受伤不被认定工伤

发布日期:2017-09-04 点击: 【字体:


【基本案情】

吴某华,女,36岁,系佛山市某门窗系统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8月12日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骑自行车的杨某君撞倒,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锁肩骨骨折。事后,吴某华以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意外伤害为由,要求公司按因工负伤处理。

【争议焦点】

吴某华上下班途中被自行车撞受伤是否应被认定工伤?

【案例评析】

佛山市某门窗系统有限公司发生此事后,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在洽谈案件时,律师与公司负责人就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员工因此事受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是依据改革后的工作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造成的,算工伤,但是非机动车事故不算工伤。在改革前,对企业员工而言,所有交通事故都是不算工伤的。因员工上下班途中并非是直接从事企业生产工作,因此,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没有把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纳入认定工伤范围。但随着社会发展,国情变化,机动车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增多,加之机动车辆属高速运动的机器,容易发生对行人的交通事故,特别是城市中对上下班员工的事故伤害危险比较大,因而在80年代初,机关、事业单位首先规定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的定为工伤。为保障企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工伤保险条例》对过去的政策进行修改补充,将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受伤、死亡,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一是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二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三是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四是与机动车辆相撞发生的伤亡。为什么不适用于自行车相撞的事故呢? 因为自行车属人力车,与自行车相撞受伤多数是双方都负有某些责任,事故比较多,伤情比较轻,不能由企业工伤保险包起来,因此,国家政策不能把上下班途中因骑自行车相撞负伤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之后,国家对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范围再次扩大,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本人负主要以下责任的都可以被认定工伤,不需要死亡这个条件。本案中,吴某华下班途中是被自行车撞伤,尽管对方负全部责任,但属于非机动车撞伤,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企业应按非因工处理,而她可以请求肇事者给予伤害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劳动部门最终没有认定吴某华上下班途中被自行车撞受伤属于工伤。处理本案时,律师的主要作用是和员工、公司以及劳动部门做好沟通工作,释明法律,把矛盾化解,以免员工面对不利自己结果时产生负面情绪等影响劳资关系的和谐。公司对于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给出了高度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