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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指控嫌疑人犯组织卖淫罪,辩护律师认为只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意见被采纳

发布日期:2017-09-20 点击: 【字体:

案情简介

蒋某,女,1986年出生,2011年因朋友介绍来到佛山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受到过一次行政处罚。2012年,蒋某所从事卖淫场所(名为:“KTV夜总会”)的老板王某因蒋某多年从事色情服务,深谙其中之道,便安排蒋某进行卖淫妇女的管理、培训工作。20157月,经公安部门统一部署,一举将该卖淫场所端掉,包括蒋某在内的二十余名嫌疑人均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蒋某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佛山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情分析

1、工作突破口: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进入刑事办案程序的人员有:“KTV夜总会”的实际投资人王某,该场所的总经理宋某以及副总经理廖某,我当事人蒋某以及财务、主管等人。其中王某、宋某、廖某以及蒋某被办案机关认定为涉嫌组织卖淫罪,其余人员均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通过对《刑法》的分析,可以看出,如认定为组织卖淫罪,一般刑期为有期徒刑5至10年,如果定罪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为3年以下,由于本案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对于本案,本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了为当事人争取在法庭审理阶段更改罪名上,力争为蒋某减少服刑期。

2、定罪分析:在本案中,老板王某KTV夜总会”总经理宋某以及副总经理廖某均为卖淫场所的投资人和管理者,对卖淫活动都起到了主导作用,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应是适当的。但我当事人蒋某是由老板王某安排从事卖淫妇女的管理、培训工作的,因此我方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与组织卖淫罪的定义应有一定的区分,辩护人认为应以协助卖淫罪定罪为宜。

 

【律师辩护意见】

2016年1月,本案在佛山xx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涉嫌本案的十九名犯罪嫌疑人作为同案犯一并参加了庭审。律师作为蒋某的辩护人在庭上与公诉人据理力争,展开了一场唇枪舌剑的辩论。

公诉人认为,在卖淫活动中,蒋某对卖淫妇女起到了监督、管理的作用。首先,有新进入该场所打算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蒋某均进行卖淫技巧培训,按该场所要求的服务流程对卖淫的妇女进行严格管理;其次,卖淫妇女的上下班、中途休息的时间均由蒋某安排;最后,对于卖淫妇女为客人服务上钟的安排亦由蒋某统一负责。综上,公诉人认为蒋某应认定为卖淫场所的管理者,构成组织卖淫罪。

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法庭上发表了如下的辩护意见:

1、蒋某作为外省来到本市的一名妇女,没有自己的一技之长,凭借长年的非法活动结识了老板王某,受王某的安排,从事了卖淫妇女的培训工作,其工作内容均由王某安排,事实上自己也是一名被管理者。

2、蒋某虽然对该场所十余名卖淫妇女有一定的管理职责,但如果有新的妇女来到该场所,聘用与否蒋某无决定权;对卖淫妇女违反场所的规章制席,蒋某无权处罚;对卖淫妇女的去留,蒋某也无法决定,以上这些情况均由王某、宋某以及廖某决定,蒋某甚至没有建议的权利。

3、蒋某虽然在这两年内从事卖淫妇女的培训工作,但蒋某每月均只有5000元的固定工资收入,对该场所的盈利从未有过分红,因此,只能认定蒋某KTV夜总会”的卖淫活动中起到的是协助作用,并不能认定为组织卖淫。

 

【法院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定蒋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