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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公司与员工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不合法

发布日期:2017-09-26 点击: 【字体:

【基本案情】

      蔡某于2014年3月9日进入某家具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蔡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2016年6月1日,应公司要求,蔡某与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蔡某6个月的观察期,蔡某承诺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10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蔡某需自行提出辞职。后蔡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2017年1月5日,公司以蔡某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蔡某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电脑、考勤卡等。蔡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蔡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中公司与蔡某约定是否合法?蔡某请求是否有依据。?

【律师观点】

      律师代理案件之后,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中蔡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与蔡某的约定,实际上是在蔡某不胜任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实质上是公司与蔡某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要求蔡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所以支持了蔡某的仲裁请求。本案的代理效果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