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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赵某犯聚众斗殴,律师成功辩护适用缓刑

发布日期:2017-10-07 点击: 【字体:

案情简介:

201606月某日凌晨一时许,赵某在搭载一帮老乡共十几个人一起到一酒店内聚众赌博。后一老乡因赌博被怀疑出老千与对方一名男子产生口角,该名男子便纠集了几十个人来到酒店。在这种情况下,赵某立即到其驾驶的小车上搬了七、八条钢管到酒店内交给老乡,双方在酒店楼上房间内谈判,而赵某持钢管在酒店楼下大厅负责把风,后双方发生打斗,期间赵某一老乡持刀乱刺,造成对方一名受重伤,两名受轻伤的严重后果。赵某立即驾驶小车载老乡逃离现场,后均被公安机关抓获。


律师辩护意见

首先,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聚众斗殴罪,应免于刑事处罚。

其次,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当时一起犹豫了一下,知道了楼上打架后就不上楼,可以看出赵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再次,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其行为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被告人赵某属于被动参与,本身就在案发现场等载人离开的,而不属于被纠集到现场的,这要明显区别于被纠集后积极到现场的情况。另一方面被告人赵某被动的持铁管的行为有自卫的性质。另外,被告人赵某到案后,积极配合,主动交待案件的全部经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没有一丝一毫的隐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赵某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构成聚众斗殴罪,辩护人认为其系从犯、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情节显著轻微,持铁管的行为有自卫的性质,且属犯罪中止。辩护人请求法庭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将其量刑为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以维护被告人赵某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院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