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律师热线:
13129066665   0757-8623722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专业领域

  • 刑事辩护

  • 取保候审

  • 合同纠纷

  • 公司法务

  • 建筑与房地产

  • 劳动人损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 新三板上市

电话:0757-86237226
传真:0757-86237225
手机:13129066665
   13106666110(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邮箱:shangyaolaw@foxmail.com
客服: 2622301781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
道南海大道北84号(悦汇广场B)
区南海越秀星汇中心写字楼六楼

经典案例首页 > 经典案例

(劳动争议纠纷)服务期超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7-10-16 点击: 【字体: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3年6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双方订立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3年11月1日,某科技公司与刘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将陈某送到国外进行专项技术培训2个月,并约定陈某培训结束后至少再为公司服务5年,如陈某违反服务期约定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16年4月底,某科技公司告知陈某,因公司业务调整,其与陈某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在2016年5月31日到期后不再延续,陈某无需再继续履行《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陈某认为,其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至服务期届满,某科技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故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违法?陈某请求是否有依据?


【律师观点】

律师作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案件之后,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用人单位提供专项费用并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使劳动者通过提升技能而获益,这一做法的目的在于确保劳动者经培训后能够在相对较长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更有价值的劳动,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该条规定是在劳动合同期满情况下对劳动者离职的限制性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期待利益的保护,故是否续延劳动合同至服务期届满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非义务。所以,陈某要求裁决公司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进而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系对于法律的误读。


【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驳回了陈某的仲裁请求。本案的代理效果获得了公司的高度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