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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被告拖欠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7-10-20 点击: 【字体:

案情简介

被告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承包了广州市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的位于广州市某区某路段的园林景观工程。被告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施工中将挖土、吊树、整平、堆坡等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施工结束后,原告与被告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A项目部进行结算,总工程款1148000元,被告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先后支付原告330000元,余款818000元由被告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A项目部出具收据一份,该收据载明欠到朱某某挖机费818000元。

 

办理思路

针对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A项目部出具收据情况,我们调取了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2015)X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X号民事调解书各一份。证明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A项目章”是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对外发包、监理单位正式行文中使用的公章,是该公司的交易习惯,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某分公司承担。

 

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口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承包了广州市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的位于广州市儒林路与龙山路交界口的园林景观工程。被告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施工中将挖土、吊树、整平、堆坡等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施工结束后,原告与被告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A项目部进行结算,总工程款1148000元,被告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先后支付原告330000元,余款818000元由被告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A项目部出具收据一份,该收据载明欠到朱某某挖机费818000元。《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原告之间的口头建筑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二、被告拖欠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义务。

我方提供的证据: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据一份。证明截止到2014年12月3日,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朱某某挖土工程款818000元。工程签单收据82份。证明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园林景观工程施工时经被告现场出具的工程量签单,是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印证了证据2的事实。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2015)X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X号民事调解书各一份。证明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A项目章”是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对外发包、监理单位正式行文中使用的公章,是该公司的交易习惯,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某分公司承担。原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证明原告收到被告3万元工程款的事实。

以上证据证实截止2016年1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朱某某挖机费81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付,《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拖欠货款已构成违,故依法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义务。
      三、被告应按同类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原、被告在未约定违约责任,依据对于欠付工程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下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利息的计付标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本案被告应按同类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法院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某人民币818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