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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赵某甲、赵某乙等犯盗窃罪一审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8-02-11 点击: 【字体: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初,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经合谋后商定在回收烟酒时采用调包手法窃取正品烟酒;同年8月,被告人赵某乙又纠集被告人刘某一起参与。2015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时分时合,先后在本市高明区某花园小区门口、某路路口、某某大桥公交站台附近、顺德区某岸路路口、三水区某某路中石油加油站,采用调包手法盗窃5次,窃得张某乙、蒋某、张某丙、靖某、夏某出售的中华牌香烟(硬红)50包、中华牌香烟(软红)80包、黄金叶牌天叶香烟10包、53度飞天贵州茅台酒4瓶,价值共计人民币12366元。其中,被告人赵某甲参与盗窃5次,价值人民币12366元;被告人赵某乙参与盗窃3次,价值人民币6750元;被告人刘某参与盗窃2次,价值人民币5616元。

 

辩护意见(仅展示辩护要点):

被告人赵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赵某甲实际系1997年4月30日出生,案发时刚满十八周岁,其年纪小,因不懂法律才误入歧途,请求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赵某甲在案发后已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3、被告人赵某甲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较小;4、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赵某甲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赵某乙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赵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赵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4、被告人赵某乙的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赵某乙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1、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刘某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其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3、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已经向被害人退还了全部涉案物品;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后时分时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经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家属已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赵某甲的出生日期,有被告人赵某甲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基本身份信息可以证实,辩护人虽然提供了当地村委的证明以证明被告人赵某甲系1997年4月30日出生,但仅凭该证明尚不足以证明公安机关登记的身份信息错误,经侦查机关再次核查也未能发现关于被告人赵某甲出生于1997年4月30日的有效证据,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按照辩护人提供的赵某甲的出生日期,其犯罪时也已年满十八周岁,故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的出生日期对本案的定罪量刑影响甚微,在现有证据的情况下,对于被告人赵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均在短时间内连续多次以相同的手法实施犯罪,可见其犯罪并不是临时起意,也不是偶然发生,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均不是偶犯,故对于被告人赵某甲的辩护人、被告人赵某乙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处查获的赃物,已经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不能因此认定是被告人积极主动向被害人退还赃物,故对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4、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均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对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宣告缓刑,故对于辩护提出的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家属及其本人知道此判决结果后,对律师的工作给予了赞美和感谢,通过辩护,能为当事人减轻处罚并获得缓刑,更是对律师辛勤工作的一种高度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