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律师热线:
13129066665   0757-8623722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专业领域

电话:0757-86237226
传真:0757-86237225
手机:13129066665
   13106666110(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邮箱:shangyaolaw@foxmail.com
客服: 2622301781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
道南海大道北84号(悦汇广场B)
区南海越秀星汇中心写字楼六楼

业界要闻首页 > 业界要闻

提交虚假证据被处10万元“诚信罚单”

发布日期:2018-05-04 点击: 【字体:

在法院打官司过程中,伪造前妻签名并作虚假陈述,并据此获得了庭前成功调解。日前,珠海一男子林某因为在法庭上提供提交虚假证据,被香洲区法院处以10万元巨额罚款。记者获悉,这也是香洲法院首次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开出顶格“罚单”。


  欠债不还被告伪造前妻签名

  林某与苏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2015年7月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苏某独自带孩子前往美国工作生活。

  林某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向张某借款共计12086600元。因林某无力偿还,张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某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并要求林某和苏某在850万元的借款范围内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林某向法院提供了前妻苏某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苏某承诺向张某还款的承诺书,并提出了调解的申请。香洲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终于成功调解,2016年10月31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林某及其前妻苏某承诺欠原告张某的债务12086600元及利息分期偿还,在2016年底前还清。

  之后,苏某发现了上述调解书的存在,遂以林某捏造虚假事实、涉案债务为林某个人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上述案件进行再审。


  承认伪造证据开出顶格“罚单”

  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审查阶段,林某承认了自己在上次案件诉讼时伪造苏某签名,在授权委托书及还款承诺书上签名并捺印的事实。

  香洲法院再审认为,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是基于林某持有苏某签名的委托书以及与张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所作出。现查明林某当初并未取得苏某的委托代理权限,因此,原审据上述原因作出民事调解书的程序有误,再审予以纠正,依法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

  同时,法院还认为,林某不仅伪造重要证据,还伪造苏某授权委托书,并做出苏某授权其调解的虚假陈述,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予以处罚。最终,香洲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林某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针对此案,法官认为,本案中,林某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就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林某的行为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更有损司法权威,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的诉讼环境,香洲法院对林某作出罚款10万元决定,而10万元也正是法律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规定的最高罚款数额。

  法官特别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该依法举证、如实陈述,如果做出妨害诉讼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珠海中院曾开出百万罚款

  记者获悉,虽然这是香洲区法院的首张虚假陈述顶格罚款,但在珠海司法界,这类罚单此前已经多次出现过。

  2017年3月,珠海横琴法院在审理一宗涉外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横琴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在横琴法院去年审理的一宗离婚诉讼中,隐瞒了双方生育子女的重要证据,原告在庭审中、被告在书面答辩意见中均作了双方未生育子女的虚假陈述,导致横琴法院去年的离婚案件的民事判决中查明双方未生育子女,判决准许双方离婚,该民事判决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鉴于原告、被告的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横琴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原告王某、被告王某某各罚款10000元。

  2015年4月,珠海中院对一起再审案件作出宣判,涉事珠海经济特区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隐瞒事实、虚假陈述、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情节严重,被珠海中院处以100万元顶格罚款,也是新修订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提供伪证罚款的上限。


  释法

  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主观上应诚实和善意,不得进行虚假陈述,不得误导和欺骗法庭,这是诉讼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倘若当事人选择在诉讼中答辩,举证、质证,并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时,绝不能向法庭故意虚假陈述,说谎误导和欺骗法庭,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实现自己的非法利益而故意向法庭进行虚假陈述,就应受到法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