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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首次在广东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8-05-14 点击: 【字体:

央广网北京5月13日消息(记者张明浩)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近日,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3起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案一审胜诉,这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后,全国消协组织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首次获得法院支持。业内表示,推广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仍需法律和制度支持。


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是让违法犯罪分子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之外,对广大受害者作出赔偿,付出应付的代价,在加重犯罪成本的同时,发挥公益诉讼严惩犯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利器”作用。广东省消委会秘书长杨淑娜表示,虽然这3起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首次得到法院支持,但后续推广还面临很多困难。第一是法律规范的问题,目前法规规定不明确、法律依据不充分,是摆在赔偿性公益诉讼面前最大的困难;第二是没有先例,缺少实践经验;第三是对公益诉讼的研究还较少;第四是高额诉讼费问题。


广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周虹认为,毋庸置疑的是,消费组织有权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食品安全法》148条对于具体的特定消费者受到的损失提起惩罚性有规定,该立法的本意,一是要让受侵害的私益主体的权利受到救济,二是要让侵权者受到严厉的经济制裁,从而保护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表示,要加快研究“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和标准、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方式、可否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可否对消协公益诉讼诉讼费用进行减免”等实际问题,促进巨额惩罚性赔偿制度尽快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