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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能高额返利?佛山有人付定金后平台“爆雷

发布日期:2020-03-17 点击: 【字体:

消费购物获返利

是近年来互联网创新经营的一种模式

但是,禅法君提醒大家

高额返利需警惕!

在禅城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

佛山女子陈某打算70多万买雷克萨斯

与汽车公司约定

在网络平台支付定金以获取高额返利

结果该平台突然关停

陈某将汽车公司诉至法庭,最后结果怎么样?

 

2016年11月9日,陈某与某汽车公司签订《新车销售合同》,约定以人民币778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雷克萨斯汽车,双方协议在某网络平台进行交易,以获取该平台的返利。

为此,陈某又与汽车公司签订了《购销协议书》及《消费确认书》,并向该网络平台支付了购车总价的36%即280080元作为定金,平台今后将返还本次购车款总价的99%,以积分形式逐步返还给陈某,同时将本次购车款总价的24%以积分形式逐步返还给汽车公司,平台让利成功后60个工作日交车。约定陈某自愿交付汽车总价的36%订金280080元,其中汽车总价的12%即93360元由商家承担到交易结束,其愿意承担24%让利风险以得到平台99%激励。后该平台突然关停,无法兑付消费返利,而汽车公司既不办理购车贷款手续,也不主动退还定金。


陈某认为:

签订《新车销售合同》当天,我向汽车公司支付了定金合计人民币280080元,后经汽车公司要求,我再向汽车公司支付贷款手续费7780元。由于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20%,则超过部分人民币124480元作为我预支付的购车款,定金数额为人民币155600元。由于汽车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定金罚则,公司应当向我双倍支付定金人民币311200元并返还全部预付购车款124480元、贷款手续费7780元。


汽车公司辩称:

陈某已支付的款项为订金,并非定金,双方自愿以该网络平台的消费返利模式进行交易,公司既没有收到购车定金,也没有收到平台承诺的返利,本身也是受害者,陈某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购车款,也未要求办理贷款购车手续,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了《新车购销合同》后,还补充签订了某消费返利平台的《购销协议书》,该协议对交车的条件进行了重新约定,即约定“陈某接受平台让利成功后60个工作日交车条件”。诉讼中,双方均确认消费返利平台已停止返利,故上述交车条件已无法成就,陈某的购车目的已不能实现,因此,陈某请求解除涉案的《新车购销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禅城法院认为,因双方在上述购销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未对返利平台的交易模式及风险进行严格审查,从而导致了该购销合同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被解除,双方对该合同的解除均存在过错。因此,陈某要求汽车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11200元无合法依据。据《购销协议书》约定,陈某交付的购车款280080元中的93360元由汽车公司承担到交易结束,汽车公司应向陈某返还购车款93360元。

对于剩余的购车款,双方在涉案车辆的交易过程中均选择了返利平台作为交易媒介,以获取高额返利,但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均未尽到审慎义务,未对返利平台的风险进行合理的评估;汽车公司在诉讼中未举证证明其在交易过程中有向陈某详细介绍返利平台消费模式及相应的风险,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汽车公司返还陈某购车款130704元。此外,陈某支付给汽车公司代为办理贷款的手续费7780元,因汽车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有代陈某办理贷款,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该款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禅城法院判令汽车公司向陈某返还购车款231844元,对于陈某诉请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主审该案的民二庭法官高慧玲表示,消费返利模式是近年来互联网创新经营模式的一种,即将消费者在入驻平台的经营者处购买商品所支出费用,由平台通过兑换积分消费的形式又部分返回给消费者,从而达到消费者、经营者、返利平台都能从中获益的效果。有部分返利平台因承诺高返利、全返利而受到消费者追捧,并且最终需要会员用户持续进行消费才能达到约定的返利金额,最后不少消费者因返利平台涉嫌非法传销、欺诈被关停而致利益受损。

因此,消费者在进行类似消费时,应当保持足够警惕,理性消费,切忌盲目追逐高额返利,以免遭受巨额损失。经营商家则需合法合理经营,分辨清楚第三方平台的性质,同时将消费返利模式、相应的责任风险详细清晰的介绍给消费者,不要误导消费者。

      (文章来源于禅城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