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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一名有精神病史的男子,在家中割脉被送到医院抢救后,又于次日在家属看护的情况下,在医院病房内跳楼身亡。家属表示,医院明知男子有精神病史,仍将其安排在窗户高度仅1.5米的普通病房,对意外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方面则回应称,院方程序规范,并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近日,佛山中院依法驳回了男子家属的上诉请求,法院指出,家属在场均无法阻止事故的发生,要普通医疗机构担责,显然并不合理。
2016年9月20日21时32分,南海区中医院收治了一名左手不停流着鲜血的病人罗某。原来,罗某在8小时前在家中割脉自杀,据家属称,罗某曾有精神病史。
医生为罗某做完手术后,安排罗某住在外科大楼12楼的病房。医院方面还特意向家属送达了《住院患者自杀风险告知书》。其间,医生还两次下达医嘱,称要“留陪人,防自杀及冲动伤人”。
不幸的事情最终还是发生了。次日晚上7时左右,罗某从12楼跳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12月,罗某的家属将南海区中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1万余元。南海法院于今年1月开庭审理此案。
罗某的家属表示,首先,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明知罗某有精神病史的情况下,依然将其安排在普通病房。其次,医务人员赶到后,并没有冷静处理事件,进而让其受到惊吓,而最终造成坠楼的结果。
医院方面则回应称,医院已经下发了防自杀、自伤及冲动伤人告知书并留患者父母在病房陪护。另外,对于家属声称的医房存在安全隐患,医院表示,病房建筑符合医院建筑规范,经过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安全要求。
判决:
家属在场尚无法阻止
要医院担责并不合理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南海区中医院在《临时医嘱单》和《住院患者自杀风险告知书》上,已明确告知并要求死者的家属应提供24小时成年家属不间断陪护,实际上死者的家属也按医院的要求,安排了专人对死者进行陪护。另外,罗某家属主张医院病房的窗户不符合安全标准,也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据此认为南海区中医院已经尽了管理者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罗某死亡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具有管理或者护理上的过错,死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的行为所致。最终,南海区法院一审驳回罗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罗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佛山中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南海中医院对于罗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依法驳回罗某家属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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