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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臧某诉佛山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8)粤0604民初272XX号。我所接受佛山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我所律师为佛山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解答相关法律问题、梳理本案证据、撰写质证意见、起草民事答辩状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谈判等工作。
在一审诉讼期间臧某申请对佛山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佛山南海佛平路支行账号7406635XXXX进行了财产保全冻结措施。经我所律师努力争取,臧某主张赔偿金额的846779.31元一审判决仅支持83665.42元。后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19)粤06民终44XX4号,判决结果为维持原判,该判决已于2019年8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一二审民事判决书,佛山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需向臧某履行83665.42元,臧某对佛山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查封、冻结的数额为846779.31元,故臧某属于超额查封,同时臧某迟迟不申请强制执行且无正当理由拒接接收佛山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臧某支付的应收款项的行为属于恶意查封。现因佛山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账号已被冻结,无法履行(2018)粤0604民初272XX号项下义务,我所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提存方案并提出解封申请,但因臧某没有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另查明,佛山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涉及另案诉讼,该案的原告也申请了诉讼保全,金额为555385.7元,因该案件尚未审结,故提存方案无法实现。
我所律师认为,该两个案件是各自独立,不应混同。经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次沟通,2019年10月12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2018)粤0604民初272XX号的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解封的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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