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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前后劳动关系相关指引

发布日期:2020-02-07 点击: 【字体: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前后劳动关系相关指引

 

 

 

为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在国务院宣布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之后,广东省人民政府亦发布《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除该通知第一条明确的企业类型外,要求广东省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02月09日24时。 我所整理汇编了广东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会涉及的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常见问题及解答,鉴于目前疫情仍在发展变化中,相关政策也有待进一步明确,部分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的解读,以下提供的分析意见和解答仅供参考。


一、企业复工

1、广东省延迟复工期间届满后,企业复工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广东省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02月09日24时,可见在此时间之后广东省内各类企业可以复工,但省防控疫情一级响应尚未解除,部分城市也就企业复工管理也作出了细化的要求。

佛山市为例,佛山市工业与信息化局发布的复工指引显示企业必须做到“五个到位”才能开工: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在《佛山市人民政府致全市企业的一封信》中,佛山市政府还指出,企业必须严密职工健康监测管理,引导企业上下班尽量不乘坐交通工具,并对厂房实行封闭式管理,落实24小时人员值守。2020年02月8日,佛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办公室也公布了“关于实施‘八项严管’防控疫情措施的通告”,明确指出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不具备开(复)工防疫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开(复)工,已开(复)工的企业要实施封闭管理,持续做好企业内防控疫情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检查。

建议企业在复工前应注意所在城市关于复工条件、复工需要办理的手续、复工后企业防疫要求等相关通知,并按照要求做好复工和防疫工作。


2、如企业未遵守相关的复工、防疫工作要求,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二、劳动报酬发放

1、春节延长假期间,员工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根据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即1月31日、2月1日和2月2日三天为春节延长假。

春节延长假期间,员工休假的,企业应当视同员工正常提供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安排员工补休,如不能补休则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广东省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即2月3日至9日期间属于广东省延迟复工期间。

对于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况、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2月3日至9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对于其他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广东省规定的延迟复工时间之后(即2月9日24时后),企业因疫情等原因仍无法复工生产、经营时,员工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我们建议企业可以按如下流程处理:

1)能够与员工协商解决的:

①建议安排员工优先休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期间按正常工作时间标准支付工资;

②如员工无带薪年休假或带薪年休假已休完的,建议根据员工已累计的可调休时间安排调休;

③带薪年休假、调休时间均已安排完毕,建议安排员工待岗至企业复工、复产为止,期间企业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2)如不能与员工协商解决:

我们建议企业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规定执行,即分两个阶段:

①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阶段: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②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阶段:企业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5、企业正常复工后,员工因疫情影响未能返岗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我们建议企业可以向未返岗的员工发出通知,告知企业已正常复工的情况,区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员工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措施:按照本文第二部分“劳动报酬发放”第4点操作;

2)员工出差期间因疫情无法返岗:正常发放工资;

3)员工因为从疫区返岗、路过重点疫区等被当地政府要求隔离,或者因疫情防控公共交通暂停而不能及时返岗:与员工协商一致,可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调休或待岗;如不能返岗的时间较长,建议在带薪年休假、调休时间均已安排完毕后,与员工协商按事假处理,事假期间无需支付工资。

4)员工对复工通知不予理会,或者无正当理由表示不返岗:企业可再次通知员工返岗并明确告知拒不返岗的后果,如此后员工仍没有正当理由又不到岗的,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罚,拒不返岗期间无需支付工资。

三、劳动合同管理

1、员工被认定为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如何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2、员工被认定为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员工上班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2020年0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均确定了工伤认定适用对象范围: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是指能够参与疫情管理、履行职责的直接相关人员。一般来说,除了医生和护士,相关人员包括在医院一线的护工、在医院参与一线防治的一些辅助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医护人员,如果从事的不是疫情的防治工作而被感染,一般也不属于工伤的范围。

现在主要的争议是除了医护人员之外,其他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在从事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而是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过程中被感染,是否属于工伤。从现行法律看,上述情况不属于工伤。

上述文件针对的就是医护及相关人员,如果把它扩大到了更大的一个范围,是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的。

目前,各地还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定,也作出了一定解释有个别地方规定表示,如果能证明感染新冠病毒确实和工作有关也应该认定为工伤,但大部分地方规定,一般员工是不能构成工伤的。一方面是没有相关依据,另一方面是很难判断是否在工作当中感染了新冠肺炎,也许是员工在生活中、上班途中感染,而且该病前期多数人无明显反应,其潜伏期较长,因此很难认定员工是如何感染的。如果将新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可能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的损失。

此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为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算作工伤,但是新冠肺炎它本身不能算作一种意外事件和意外伤害。还有患职业病的职工也应被认定工伤,但该病没有被列入到我国的职业病目录里。上述几个原因就造成了在实践当中对这个问题的认定并不统一,但是主流观点认为其他职业感染新冠肺炎应该不算工伤。

2、广东企业或个人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社保业务,如何处理?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

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3、广东企业因疫情影响确有困难,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广东企业因疫情影响确有困难,可以根据所在城市的相关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2020年02月06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疫情防控期间,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按时办理缴存登记、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办理补缴。相关补缴业务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完成后,视同正常缴存;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2020年1月以后的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按规定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另外,以深圳市为例,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第四条,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