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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尧律师汇总:关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常识

发布日期:2020-06-22 点击: 【字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定可以防止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进行追究,从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节约公安和司法资源,提高打击刑事犯罪效率。那么,这六条如何来理解呢?接下来,我们逐一进行介绍: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3条中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指的是什么呢?关于这个内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没有统一的解释,有观点认为:一是涉嫌犯罪但是从情节上看尚未达到立案标准的一般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比如涉嫌诈,但是诈骗金额较低,没有达到各地关于诈骗罪最低立案标准的,如某人在某地诈骗了2000元,未达到某地诈骗罪最低立案标准3000元的,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二是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犯罪中的“情节轻微”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盗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8号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三是某些特殊案例中,存在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明显情形。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在某些具体情形下,如在小区内挪动车位,未造成后果时,一般情况下可按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考虑。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注意:以上追诉时效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比如:你有有效证据表明某人诈骗你了8000元,根据司法解释,诈骗8000元属诈骗金额较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你若在被被诈骗发生后5年后才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则会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被拒绝。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根据《宪法》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宣布。受到特赦令免除刑事罚的犯罪分子,不管其刑罚是尚未开始执行或正在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经执行完毕,都不应该继续执行刑罚,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注意: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中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侮辱案件、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普通侵占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基本上就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受害人不是去公安机关报案,而是直接收集相关的证据向刑事法庭提起诉讼。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受害人的告诉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如果被害人不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的,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某人被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被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自己没有去法院主张自己被侵权,则法院不会主动受理,或者去法院刑事法庭起诉了,但是又撤诉了,法院也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我国《刑法》采取罪责自负的原则,犯罪人死亡的,自然刑事责任就无法追究。《刑法》第五条规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罚实施的对象已经消失不存在,因此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规定,他人由于没有犯罪也不能将刑罚施加向他人。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民事侵权的,受害人可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继承人的相关民事责任。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个人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已构成了犯罪,但是由于具有某些情节或特殊情况,其它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予追究。


需要注意的是:

在刑事案件办理之中,如果属于以上6种情形,相关机构会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等,采取不同的措施,或由公安机关终止侦察,撤销案件,或由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而有些情况下则是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在自诉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