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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尧律师汇总: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常识

发布日期:2023-12-22 点击: 【字体:

民事审判的程序流程和诉讼成本,现实存在的执行难。为了保证民事权利的实现,杜绝相关方恶意财产转移等损害执行的行为,民事主体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怠于履行、恶意拖欠的义务人实施财产保全,以达到固定财产、保证履行的效果。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

 

财产保全按照申请提出时间的不同,又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已经提起起诉的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进程中向审理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

尚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但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在诉讼或仲裁之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保全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诉前保全是情形紧急、来不及提起诉讼或仲裁情况下的特别措施。因此申请人也要注意保全之后须及时主张诉权。如果保全后30日内,申请人依然没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会解除该诉前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审查模式

 

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做形式上的审查,这是由财产保全制度所追求的司法效率和价值目标所决定的。申请人提交事项明确的保全申请书,提供足额担保和被保全人明确的财产线索,就符合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换句话说,申请人是否能够胜诉并不是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

如果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前还要先行通知被保全人,然后对诉讼事实加以实质审理,双方再来一些诉辩对攻、举证质证,这样的“财产保全”则名不副实,无异于裁判生效之后的“强制执行”。所以被保全人就是最后一个知道的人。

 

      三、财产保全的担保与反担保

 

财产保全一旦实施,会对被保全人名下房产和银行账户等产生查封、冻结等限制效果,自由交易受阻。因此为了平衡制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需要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同时,自己也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

当申请人保全错误时,申请人需要对被保全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申请方提交的担保就为被保全人因错误保全遭受损害时能够获得赔偿提供了有效保障。常见的担保形式有:现金、房屋等实物方式的担保以及财产保全保险以及保函等保证方式的担保。

同样的,被保全人得知自己的财产受限后,也可以反过来主动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以解除前述保全。比如被申请人急于使用被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只要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法院就可以解除保全措施。这个就是财产保全中的反担保。因此,要学会利用担保和反担保制度。

 

小结: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因当事人一方或其他原因,使得法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核心是如何处理好效率与公正的关系。一方面,为了防止被保全人恶意转移财产,法院需要追求效率。因此,法律赋予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无须对申请人是否能够胜诉进行审查,以保证法院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保全措施。另一方面,法院也不能忽视公正。为了防止申请人错误保全甚至恶意保全,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当被保全人提供适格反担保时也可以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在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时将效率与公正完美结合,切实保障了申请人与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