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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尧律师汇总:关于婚姻登记的法律常识

发布日期:2021-01-15 点击: 【字体:

 

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在哪个机关办理呢?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呢?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20201124日,民政部针对离婚冷静期发布了新的办理离婚登记程序,新的程序下离婚登记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呢?

 

一、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是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与离婚登记的职能机关.

 

《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且《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第1款和第10条第1款,分别对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地域上作出了限制,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目前一些省市出台了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婚姻登记的地域限制,如20201013日浙江省民政厅印发了《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了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办理婚姻登记。[1]201656日北京市民政印发《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并规定离婚登记可跨区域办理。并在第6条规定,下列婚姻登记由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具备的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因此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满足的条件为:①申请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②双方自愿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提出申请;③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的除外;④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⑤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是《民法典》的出台,将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排除在禁止结婚及无效婚姻的情形之外,因此在202111日《民法典》生效后,上述“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将不再是结婚登记限制的条件。

 

2. 办理结婚登记时,双方须持有下列证件以及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27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本文主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并结合了北京市东城区关于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作出如下汇总:
1)户口簿

 

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信息、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或者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补领新的身份证。家庭户的居民,提交正本户口簿。集体户口的居民,提交本人页原件。户口簿、集体户口本人页上应按规定加盖户口专用章,并载有登记日期,户口簿因涂改、损毁、残缺不全或被撕下,当事人应先到户口登记机关补领新的户口簿。

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户口簿的的婚姻状况应为空白或“未婚”,如为其他内容,视为与声明不一致,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婚姻状态为离婚的,应同时提交离婚证件或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应同时提供生效证明;婚姻状态为丧偶的,应同时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和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或加盖查档案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2)身份证

 

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显示内容应与户口簿一致。身份证丢失、过期、损毁者或相貌发生较大变化时,应补办正式或临时身份证。

(3)军人证件和军人结婚登记证

 

军人须持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部队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内容应按要求正确填写,如有涂改应加盖印章。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应该一致。

4)照片

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三张二寸近期合影证件照。但不能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合成照等照片,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及提交的材料

 

根据《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但是《民法典》第1177条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为贯彻《民法典》这一规定,20201124日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1.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①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②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③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当事人各提交2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以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证件、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5.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暂时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全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