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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尧律师汇总: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常识

发布日期:2021-03-10 点击: 【字体: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1、经期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八条,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2、孕期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3、产期保护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此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80天奖励假(在规定假期内单位应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4、哺乳期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九条,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八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可以每1至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