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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尧律师汇总:关于医疗纠纷的法律常识

发布日期:2023-05-18 点击: 【字体:

一、“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损害)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

 

医疗过错(损害):是在医疗事故之外,上述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法定过错,造成患者遭受人身损害。医疗过错(损害)应当结合当前的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损害)司法鉴定”

 

二者都是医疗鉴定,都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都可以被人民法院采信作为定案依据,但二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称“医疗事故鉴定”)是各级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的一种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行政鉴定,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书面委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提供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的意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5条)

 

医疗事故鉴定书只加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不签字。

 

医疗过错(损害)司法鉴定(通称“医疗过错鉴定”)是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的一项诉讼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由当事人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或涉医刑事诉讼提供认定依据。医疗过错鉴定人应当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内容包括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鉴定要求、送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者审查(咨询)意见、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以及其它应当包括的内容。其中重点是对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或损失参与度。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标注专业技术职称。

 

【另:鉴定机构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有证据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根据《民法典》来确定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民法典》1222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